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扬州宣判盗窃银行巨款的“黑客”死刑
扬州市互联网报警处置中心 2004年1月2日
 

 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利用计算机盗窃银行巨款案的郝景文、郝景龙两兄弟作出二审判决,以盗窃罪判处郝景文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以没收财产5万元人民币,其兄郝景龙因检举郝景文其他重大盗窃属实,被法院认定为重大立功,被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人民币。郝氏兄弟于1998年9月22日,利用自制的装置侵入扬州工商银行电脑系统,将72万元转入其以假名开设的银行活期存折,并在工商银行扬州分行下设的储蓄所取款26万元,当两人在扬州某储蓄所要求支取人民币4万元时,因该所工作人员向其查验身份证件,两犯害怕罪行败露,遂逃回镇江市。案发后,郝景龙分得赃款12万多元,郝景文分得赃款13万多元,侦察机关追回23万多元,及赃款购买的物品。

  1998年12月22日,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两兄弟死刑。两犯不服,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,在二审期间郝景龙检举其弟郝景文的6起盗窃余罪,省高级法院依照有关程序撤消扬州中院的一审判决,发回扬州中院重审。之后扬州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,法院经审理,认定了郝景文伙同他人盗窃丹徒县某银行“福特”面包车一辆、镇江市某商场人民币1万多元、镇江市某典当行人民币5000元及寻呼机7只的犯罪事实。扬州中院认为郝景龙检举被告郝景文其他重大盗窃事实,经查证属实,属重大立功,故依据法律,对其从轻处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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